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暗访京城婚介所

本报记者行动
1998-11-30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郭红梅 我有话说

入网婚介所,找到佳偶的概率能有多大?记者在走访过北京一家名气较大的婚介服务中心后,真为那些对婚介所寄予厚望的男男女女捏了一把汗。

11月29日,记者随一位已入网北京某婚介服务中心的王女士走进这家介绍所。她在这里入网将近两年,这里的工作人员对她已经熟悉。打过招呼后,她凭会员证要过两本40—50岁男士的存档,翻阅起来。记者顺手拿过一本,上面每篇的正面是该男士的个人情况,其中包括年龄、出生日、户口所在地、受教育程度、毕业学校、职业、收入、家庭背景、婚姻状况等个人资料,并附有照片的位置,背面则是男方对女方的要求,略一翻看,许多页上面的照片位置都是空白。据介绍,这种查询资料的资格只有本人入网以后,才能拥有,其后如果要约见也要先填约单,并交过每单1.5元的手续费后,方能拿到对方的联系办法。

据王女士介绍,她当初入会时,是因看到这家“中心”在某报登载的广告中有一位男士的条件较适合自己。当到这家中心欲了解其详情时,有关人士告知需要入会才能看到资料,然而待她入会后,看过小本资料她填写了对该男士的约单,久等没有回音,于是她要求该中心查询,中心告知对方已定居加拿大。王女士为此与该中心理论,并欲退会,但中心坚称,退会不可能,还可以查别人的资料嘛。

据了解,该中心对每个入会者都要求提供4张1寸照片和1张5寸生活照,并按编号装订入一大一小两本存档资料中,小本贴有1寸照片,并有个人较详细的情况,大本中则贴有5寸生活照,上有个人简况。王女士当时只看到了小本资料,未看大本,而小本中未记录该男士已“定居加拿大”。

王女士的情况只是一个方面,据随后到来的黄女士称,她入会已有三年时间,当时她也曾想过退会,原因是她登记自己每月收入300元,而档案中的资料却被改成了700元,她认为该中心私自篡改她个人情况,由此,她对中心的信任打了折扣,要求退会,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:“不能退。”

对于入会的人来说,如果婚介所能提供相应的服务,可能会员们的怨言会少一些。然而据一位女士反映,婚介所只要会员入会,收取过入网费后,连资料的真实性都无法保证。

冯女士的遭遇颇具代表性。她自1997年5月入会后发过4次约单,每次所签约单都符合对方所提出的对女方的要求。然而,接通的男方电话却净是推拖和毫无诚意的敷衍,其中有14人属无回音的。她也是在某报纸上看到广告中有一位先生与自己条件相符,于是,按报纸提供的联系方式找到该中心,被告知若要了解该男士的联系方式,必须入会。于是,冯女士当即交了210元入会费,成为该中心正式会员,但该中心工作人员却告诉她,所要查询的男士已有女友,冯女士突然生出一种被欺骗的感觉,遂要求退会,但被断然拒绝,于是她在5月8日索性发出10张约单,只有5张回音。未与1人见上面。其中有回音的一位男士在登记中记载他是某公司的经理,未婚,而待联系后,对方却声称自己户籍在江苏,离异,并在外地有女儿、儿子多个,现在京帮朋友卖机电设备。此后冯女士又就无回音的5人追问该中心的景先生,为什么5人没有回音。

过了两天后,景先生告知,第一位无电话、地址,他自己来取约单;第二位有电话,待通话后,该男士称没有时间;第三位,有呼号,在呼她呼过五六次后该男士总推拖没时间,对女方情况问都不问;第四位,有电话,她与之联系后说,自己已交了女友,冯女士反问对方为何未注销登记,对方说已告诉中心,是中心未注销;第五位,是前6年登记的,无电话、地址,自己取约单。后来,冯女士将自己入会以来未接到回音的约单号汇总交中心查询。

据了解,一旦交钱和出示身份证号,便可成为该中心会员。于是记者试一遭,记者先在服务台向小姐咨询如何入会,小姐反问带何证件了,记者称:只带了身份证,小姐给予通融说:“你今天先交钱登记吧,260元,明天再把其它的证明拿来也行。”收款小姐在登记表上随手把记者的名字写上,俨然要登记入册了,记者于是假托钱未带足改日再办而离去。

记者在该婚介所发现,入会者虽然交了200余元的入网费后,拥有查询其记录的权利。但许多会员婚姻有无变化,工作单位、联系办法是否变更根本没有定期的跟踪记录,全凭登记者主动与否,而在约单后对于无回音的人要求婚介所返查时,也并无相应的监督手段。比如有关手续、凭证可以证明婚介所是否做了相应工作。

近日,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一举破获了一起特大诈骗案,犯罪嫌疑人吴自成所欺骗的女子,有不少是在婚姻介绍所登记的。据悉,目前为止,已有十数人到公安部门报案,而这些女子在这家婚介机构登记的就有好几个。其中一个已与吴自成登记结婚。据悉,这家婚介所的规定是会员才有资格查询其他会员的资料,那么,吴自成是如何得到这些女子的情况的呢?据了解,此种情况在北京市的婚介所机构中并不少见。

据业内人士介绍,北京在10年前就开始出现婚介机构,然而相应的管理条例一直没有出台。据悉,民政部现就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条例正在研究制定中,其中将对婚介机构的性质、具备条件、范围等诸方面给予规定。而今后也将把对婚介机构的管理纳入地方民政系统负责,不过具体管理也将在管理条例出台后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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